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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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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恩海(即虞剛年之繼承人)
現住00000 Woodroe Ave. Hayward,CA 00000,USA虞恩嗣(即虞剛年之繼承人)
虞曉蓮(即虞剛年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旻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