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04號原 告 許瓊櫻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朱敬文律師被 告 藍世欽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律師複代 理 人 謝政恩律師被 告 趙琪訴訟代理人 黃世昌律師被 告 鄭秀蕊訴訟代理人 林德被 告 林添龍
蕭盛秀羅朱良娣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羅瑞梅被 告 楊林秀鑾
葉碧霞馬鎮亞張永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尚達律師被 告 張月蘭
林文生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正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8萬0,16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拆屋還地之土地面積計算為7,166萬8,908元(即依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72.41平方公尺,經乘以起訴時即111年1月份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81,756元;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6.4平方公尺,經乘以起訴時即111年1月份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56,729元,計算式:381,756元*172.41㎡+356,729元*16.4㎡=71,668,9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萬2,69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8萬0,160元,尚應補繳16萬2,536元(計算式:642,696元-480,160元=262,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福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