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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05號上 訴 人 蔡彥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樣有限公司、蕭燈村、大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吳冠霆、常福財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205號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45,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裁判日期:2023-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