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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1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即反訴被告 林家平上列當事人與肯信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郭毓庭間返還股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15萬元(即1450萬元+1165萬元=26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萬3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裁判案由:返還股款等
裁判日期:2024-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