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3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孝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6,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張詠惠
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