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5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水亞捷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一三一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丹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89萬元(即本件被上訴人訴請交付之不動產之客觀交易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萬4,5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