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7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朱一鴻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朱一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6萬72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50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