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77號上 訴 人 林和男
林美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芳瑜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萬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