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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3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80號原 告 安正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張凱婷律師原 告 陳南宏(即陳怡全之繼承人)

陳保慈(即陳怡全之繼承人)

陳建福(即陳怡全之繼承人)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青上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2萬1,0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萬0,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
裁判日期:2023-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