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3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94號上 訴 人 時立民被上訴人 楊燕萍

一、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第七十七之十三條、第七十七之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燕萍間請求履行贈與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本院一一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九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㈠關於移轉不動產所有權請求部分,價額應按起訴時上訴人請求移轉之不動產之市場價額為斷,而依上訴人起訴時陳報之周邊實價登錄不動產房地每坪單價新臺幣(除另記載幣別者外,下同)五十三萬二千元、面積(含附屬建物、車位以外共有部分)共約三三‧九六坪,計一千八百零六萬六千七百二十元,另車位以二百萬元計算,共核定為貳仟零陸萬陸仟柒佰貳拾元(計算式詳見補字卷第二七、二八頁);㈡關於金錢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二百四十八萬二千七百八十三元,美金十二萬二千八百六十五元二角(以美金與新臺幣匯率一比三0‧三計算)折合三百七十二萬二千八百一十六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計六百二十萬五千五百九十九元,利息為附帶請求、不併計算;㈠、㈡合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上訴利益)為貳仟陸佰貳拾柒萬貳仟叁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陸萬肆仟捌佰玖拾陸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文友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協議
裁判日期:2024-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