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重訴字第312號原 告 張漢輝
張敬標張世傅張凱明
張凱榮
張國欽張國武張清木
張子龍
張維茹
張維翔張世銓張世明
張光仁
張子昌
張淑貞張慧芬張文敬
張國猛張晧陽
張富雄
張正安
張子敬張勢昌張仲毅張仲達
張文龍張文進
張子文張宏賢張宏德張宏三張淑華張淑惠
張淑娟
張振東
張佳合
張佳福
張成張忠信張忠張國村張國勝張國良張淯傑
張嘉隴
張愛玲張郁英
張淑惠
張林源
張春景
張世達
張藎文
張淑玲
張金樹張金波張志強張志中張志成張嘉文張秀蓮張秀蘭
張勝凱張勝智
張國松
張國銘
張進興張進義張山泉張根旺
張木生
張華生張塗樹
張偉雄
張伯壽張森義張錦祥張桂陽張桂銘張桂能
張凱鈞張書瑜張聰敏
張哲逢
張賀榮
張雀娟張清海
張清江
張晃銘張然榮
張水星
張書誠
張竣傑
張書綺
張朝輝
張明峰
張茂雄
張聰明
張宇貴共 同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張雙慶法定代理人 張清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附表編號①至㊾及至所示原告共玖拾柒人,對被告祭祀公業張雙慶之派下權存在。
原告H○○、K○○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H○○、K○○負擔百分之一,餘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部分:
(一)訴之聲明:確認原告對被告(祭祀公業張雙慶)之派下權存在。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第二十世先祖張啟賞於清乾隆年間(約公元一七八五年)帶同配偶、長子張光千、次子張光好來台,定居在新北市深坑區,張光千、張光好(二一世)並共同出資購置坐落新北市深坑區永安段第二七四、二七四之一、之二、之三共四筆土地供居住生活;嗣張啟賞、張光好前往大陸地區處理事務,竟從此音訊全無,張光千乃捐助前開四筆土地、以父親張啟賞為享祀人,設立祭祀公業張雙慶,張光千既為祭祀公業張雙慶之設立人,其後代子孫自亦取得派下權。張光千有張延慶、張延潛、張延武三子(二二世),張延慶有張永溝、張永齊、張永深、張永臨四子,張延潛有張永隱、張永音、張永裕三子,張延武有張永階、張永禮、張永沂、張永吟、張永水、張永源、張永美七子;原告均為張光千之後代(詳如附表),自亦為祭祀公業張雙慶之派下員、有祭祀公業張雙慶之派下權。詎祭祀公業張雙慶之前管理人甲亥○枝於民國六十年間便宜行事,僅以派下現員其中十三人向臺北縣政府(現新北市政府)辦理祭祀公業申報,致祭祀公業張雙慶之派下員名冊僅六十四人,原告未能列入,原告之派下權處在不確定狀態、有受侵害之危險,爰請求確認原告對被告(即祭祀公業張雙慶)有派下權存在。二、被告部分:(一)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二)被告固不否認祭祀公業張雙慶為先祖張光千以父親張啟
賞為享祀人而設立,原告亦為張光千之後代子孫,且未列載在祭祀公業派下員名冊中,但以取得派下現員過半數同意有困難,故無法補列原告為派下員等語,資為抗辯。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派下員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
謄本、戶籍謄本、新北市深坑區公所函、派下現員名冊、家譜、相片為證(見卷第三九、四三至八一、一四一至三二五頁),除原告㊿H○○、K○○是否為張光千三子張延武之後代子孫外,核屬相符;關於被告管理人甲亥○枝於六十年間向臺北縣政府申報之祭祀公業張雙慶派下員共僅甲亥○枝、張財、張紀多、張本、張隔、張子露、張清元、張銘富、張榮華、張萬金、張登貴、張水源、q○○等十三人,一0九年間之派下現員清冊亦僅六十四人,原告未列載其上等情,並經本院職權查證屬實,有祭祀公業張雙慶歷來申報資料影本可稽;前開事實並均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 但原告主張原告對被告有派下權、被告應將原告列入
派下現員清冊部分,則為被告否認,辯稱:原告未能取得派下現員過半數之書面同意等語。四、茲分述如下:(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
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須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始為存在;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縱其所求確認者為他人間之法律關係,亦非不得提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二十七年上字第三一六號、三十二年上字第三一六五號、四十二年台上字第一0三一號、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二四0號著有裁判闡釋甚明。原告主張渠等為祭祀公業張雙慶之派下員,惟未能列載在派下現員名冊中,為被告所不爭執,前已述及,原告是否為被告之派下員、享有派下權等節,原告之私法上地位確因被告拒絕承認、拒絕將原告列入派下現員名冊而不明確、有不安狀態、致原告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且是項危險得以確認判決除去,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甚明,況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對祭祀公業申報、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變更及備查之事項或土地登記事項,有異議者,除依本條例規定之程序辦理外,得逕向法院起訴,祭祀公業條例第五十七條已有明文,原告因遭被告拒列為派下員向主管機關申報,逕起訴請求法院確認渠等對被告有派下權存在,於法自無不合。(二)祭祀公業條例用詞定義如下:㈠祭祀公業:由設立
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㈡設立人:捐助財產設立祭祀公業之自然人或團體;㈢享祀人:受祭祀公業所奉祀之人;㈣派下員:祭祀公業之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其分類如下:⑴派下全員: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自設立起至目前止之全體派下員;⑵派下現員: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目前仍存在之派下員;㈤派下權: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所屬派下員之權利;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祭祀公業條例第三條第一至五款、第四條第一、二項定有明文。又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關於「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及第二項之規定,未涵蓋設立人其餘女系子孫部分,牴觸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祭祀公業設立人之女系子孫(以現存親等近者為先),尚未列為派下員者,均得檢具其為設立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證明,請求祭祀公業列為派下員,並自請求之日起,享有為該祭祀公業派下員之權利及負擔其義務,憲法法庭一一二年度憲判字第一號判決闡釋甚明,是九十七年七月一日祭祀公業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無規約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女系子孫(含養子女)。(三)祭祀公業張雙慶為張光千於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
以父親張啟賞為享祀人,捐助名下坐落新北市深坑區永安段第二七四、二七四之一至之三共四筆土地所設立,迭已載明,祭祀公業張雙慶亦無規約,依前開法條、憲法法庭判決,祭祀公業張雙慶之派下員應為張光千之男系及女系子孫(含養子女),而原告除㊿H○○、K○○外,均為張光千之後代子孫(詳見附表繼承系統表),此經原告陳述詳明,並為被告所不爭執,除㊿H○○、K○○外之九十七名原告均為被告之派下員,應足認定。至㊿H○○、K○○部分,原告雖稱是二人均為張光千之三子張延武之長子張永階之長子張藤樹之子張有德之次子張盆火之子,然由原告所提是二人之戶籍謄本可見,是二人之父均為林坤泉(見卷第二三一、二三三頁),並非張盆火,且無任何經張盆火收養之登記,此外並無證據足認是二人亦為張光千之子孫,自難遽認㊿H○○、K○○為被告之派下員。<br>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除㊿
H○○、K○○外,其餘附表編號①至㊾及至所示共九十七名原告均為張光千之後代子孫,均為祭祀公業張雙慶之派下員,至㊿H○○、K○○則無證據足認為張光千之後代子孫,難認為祭祀公業張雙慶之派下員,從而,除㊿H○○、K○○外其餘附表編號①至㊾及至所示共九十七名原告請求確認對被告之派下權存在,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㊿H○○、K○○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不應准許,爰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
據,經本院審酌後,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江柏翰附表:張光千繼承系統表(即祭祀公業張雙慶派下系
第一代(21世) 第二代(22世) 第三代(23世) 第四代(24世) 第五代(25世) 第六代(26世) 第七代(27世) 張延慶 張永溝 張建益 張水火 張清華 張漢標 無 張耀仁 甲寅○○① 略 張常吉張長根 無 張家石 甲癸○○② 略 丁○○③ 張國雄 s○○④ 子○○ u○○⑤ f○○⑥ 略 c○○⑦ n○○⑧ 張本 陳長雲陳長棋 無 張長達 張書豪 略 張嘉麟 張婷婷 張琳琳 張建魚(鯉) 張迺登 張月裡 張朝枝 巳○○⑨ 張蓮海 張竹杉 張世威 甲卯○○⑩ 甲辰○○⑪ 己○○⑫ 略 丙○○⑬ 張世岳 略 張溪泉 張德 張榮華 張建唐 (靟) 張廷 無 張飛 張看牛 無 張金年 張文貴 癸○○⑭ 卯○○⑮ j○○⑯ 甲巳○○⑰ 張文雄 寅○○ D○○ 申○○⑱ 略 張建開 張迺波 張氏況 張南 無 張烏定 d○○⑲ < br>張義太郎 h○○⑳ x○○㉑ 張永齊 張建家 張迺溫 張良阿 張子貢 庚○○㉒ 張世杰 張世淵 張子露 張道光 張創傑 張子樂 無 張子健 張太銘 張吉利 張子謂 張泰山 張泰舜 張慧君 張建卓 張迺賓 張隔 張鎮漢 略 張百隆 卯○○ 張讚煌 略 張道明 張勝傑 張建志 張旺 張火煉 辰○○㉓ 略 張雅正 甲庚○○㉔ 壬○○㉕ 辛○○㉖ 甲○○ 張萬火 酉○○㉗ 略 未○○㉘ 張國雄 丑○○㉙ 略 張武雄 宇○○㉚ 略 地○○㉛ 天○○㉜ m○○㉝ l○○㉞ k○○㉟ 張永深 張建能 張乃成 張金福 O○○㊱ 略 張清吉 C○○㊲ 略 E○○㊳ 張清元 張登財 張介仁 略 張介濱 張介鵬 張家進 張介騰 張介榮 張永臨 張建生 張迺仁 張財 張超俊 張高鴛 張佳錫 張紀多 張再賢 張宏銘 張海麗 張雪靜 張惠嬪 張雪妮 張延潛 張永隱 張建用 張汪奎 張銘富 張添福 無 張再興 略 張添實 無 張弘一 張武順 張中碩 張原豪 張金發 張家笙 張瓊芬 張瓊月 張琍瑋 張金條 略 張德雄 張宏宇 張宏旭 張嫚芯 張水木 略 張炳輝 張慷慨 張進毅 張遜臣 高張先進 張榮華 張建和 張建忠 張建民 張麗緞 張圡 張木 張金圡 甲亥○㊴ 略 F○○㊵ 張永音 張乃交 張傳 甲戌○㊶ 略 Z○○㊷ 張國生 無 e○○㊸ 略 a○○㊹ 張大 X○○㊺ 張永裕 無 張延武 張永階 張藤樹 張有德 張萬金 張土城 張貽清 張治豪 張貽郎 張莞秦 張福堂 略 張錦福 張盆火 張春木 甲丑○○㊻ 甲壬○○㊼ M○○㊽ l○○㊾ H○○㊿ 略 張林發 K○○ 張春賓 張呆仔 張有全 張金來 戊○○ 略 甲酉○○ i○○ J○○ 略 I○○ 張英 無 張永禮 張建求 張乃定 張福來 黃○○ 略 宙○○ 張德旺 玄○○ 略 甲子○○ A○○ B○○ 張清泉 張鳴谷 v○○ w○○ 張溪 張忍生 張阿有 張金榮 無 張聰輝 略 張聰賢 張天財 張慶榮 b○○ g○○ 甲己○○ 甲戊○○ 午○○ 張登貴 張波 張志耀 張子揚 張源 無 張先知 張子世 張名淞 張子養 張子吉 張水金 略 張水來 無 張山河 略 張永沂 張建置 張乃旺 張福來 q○○ 略 張乃怣 甲○○ 張義雄 略 張義平 張義輝 張仁義 張萬力 甲亥○枝 張昭賢 張子浩 張永吟 張建情 張有土 無 張水源 略 張水根 T○○ 略 張加走 張紅毛 張清塗 戌○○ 略 甲丙○○ 甲辛○○ 略 張建甘 張木已 張火生 Y○○ 略 張永水 無 張永源 張久 張圡浸 張金榜 張聰雲 無 亥○○ 略 z○○ 張錦堂 張清文 甲午○○ 張金田 V○○ 略 W○○ U○○ 張添盛 甲未○○ t○○ Q○○ 甲申○○ 略 N○○ 甲丁○○ r○○ 張定邦 張阿中 張清松 略 p○○ o○○ 張永福 略 張石城 張冬 張圡柳 張萬居 張孫銓 P○○ 張佳欽 甲甲○○ 略 張然誠 張金標 張希文 略 張金富 張水連 略 乙○○ 張喜 張廷國 張德興 張朝松 R○○ 張明華 甲乙○○ S○○ y○○ 略 G○○ 張雲卿 無 張登波 略 張陸舜 張吉雄 L○○ 甲未○○ 張文良 張義信 略 張永美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