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2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賽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王耀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俊傑等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5,15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