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2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趙元良被上訴人原 告 趙元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溢領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1,224,9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2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