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36號原 告 祝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中正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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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昱玟律師翁栢垚律師陳才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2日11時1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福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