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51號原 告 謝添順
謝麗珠陳謝麗鳳蘇莉茹(謝麗玉之繼承人)
蘇琡惠(謝麗玉之繼承人)
蘇莉婷(謝麗玉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祿芳律師
周家瀅律師被 告 佳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冠銘訴訟代理人 顏世翠律師複代理人 陳芊妤律師訴訟代理人 焦郁穎律師
曾偉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莉妹附表:
編號 原告 分配比例 1 謝添順 40% 2 謝麗珠 20% 3 陳謝麗鳳 20% 4 蘇莉茹 6.67% 5 蘇琡惠 6.67% 6 蘇莉婷 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