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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4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51號原 告 謝添順

謝麗珠陳謝麗鳳蘇莉茹(謝麗玉之繼承人)

蘇琡惠(謝麗玉之繼承人)

蘇莉婷(謝麗玉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祿芳律師

周家瀅律師被 告 佳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冠銘訴訟代理人 顏世翠律師複代理人 陳芊妤律師訴訟代理人 焦郁穎律師

曾偉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莉妹附表:

編號 原告 分配比例 1 謝添順 40% 2 謝麗珠 20% 3 陳謝麗鳳 20% 4 蘇莉茹 6.67% 5 蘇琡惠 6.67% 6 蘇莉婷 6.66%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4-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