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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4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74號原 告 僑茂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育寬訴訟代理人 蔣美龍律師被 告 葉柏川訴訟代理人 吳美萱律師

林凱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裁判日期:2024-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