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74號原 告 僑茂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育寬訴訟代理人 蔣美龍律師被 告 葉柏川訴訟代理人 吳美萱律師 林凱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霈恩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