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79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訴訟代理人 許珮宜被 告 張文峯(已歿)上列原告與被告威普科技有限公司、沈玟宏、張文峯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就原告對被告張文峯起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對被告張文峯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次按起訴時已無當事人能力者,尚不生補正之問題(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5月16日起訴請求被告張文峯與被告威普科技有限公司、沈玟宏連帶清償借款,惟被告張文峯於原告起訴前之112年3月29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被告張文峯於原告起訴時已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對被告張文峯之訴乃欠缺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且無從補正,應裁定駁回原告對被告張文峯之訴(原告對被告威普科技有限公司、沈玟宏之訴部分,另由本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