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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4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1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道行送達代收人 莊汶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才仁多杰等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77萬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3,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裁判日期:2024-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