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4號原 告 黃進東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律師
游泗淵律師被 告 謝明昌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過戶股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