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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進東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謝明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過戶股份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4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萬7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裁判案由:過戶股份
裁判日期:2023-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