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重訴字第573號原 告 王邱美孃訴訟代理人 范呈楷律師被 告 王雅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塗銷附表所示房地於附表「登記日期」欄所示日期所為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08年9月27日約定由伊贈與如附表所示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予被告,但被告應履行與伊同住以照顧伊至終老之約定,詎被告取得系爭房地後,即與伊爭吵不斷,並漸漸形同陌路,更於000年0月間開始表示要搬出系爭房地,並於112年3月15日傳訊息告知伊要於16日遷出,伊接獲通知後旋即致電要求被告履行同住約定,否則將撤銷贈與,惟被告仍不履行,伊遂於同年月17日委託律師發函通知被告撤銷贈與,但被告對撤銷贈與之返還責任置之不理,被告所為顯違反兩造之贈與負擔約定,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412條第1項、第419條規定及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贈與契約、兩造112年3月15日LINE對話紀錄、台北大安存證號碼000134存證信函、文山景美存證號碼000208存證信函、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及異動索引表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35頁、第103頁),並有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112年8月21日北市士地籍字第1127013170號函附系爭房地之登記謄本、異動索引、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112年8月24日函覆系爭房地土地登記申請書等資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9頁至第95頁),堪信為真。
(二)依兩造於108年9月27日所簽立贈與契約第2條約定:「甲(即原告)乙(即被告)雙方約定乙方受贈上開房地(即系爭房地)之條件為乙方需與甲方同住於台北市○○區○○路00號至甲方終老以照顧甲方餘生」、第3條約定:「如乙方未遵守上開約定履行同住之負擔,遷出台北市○○區○○路00號房屋,不與甲方同住,則乙方同意甲方得撤銷上開贈與契約並返還系爭房屋」(見本院卷第19頁)。證人即原告之子王政吉到庭證述:被告之前一直都是跟原告居住,居住○○○區○○路00號,被告是在加油站工作,至於被告是否會給原告生活費伊不清楚,該處只有原告跟被告兩人共同居住,被告並未結婚,被告是在今年3月多搬離光輝路60號,因為一些生活瑣事跟原告吵架,後來被告搬出後居住何處伊不清楚等語(見本院卷第118頁)。復參被告於112年10月8日亦以民事陳報狀陳報:「我從112年3月16日就搬出台北市○○區○○路00號,我不會再回去住了,請法院之後的文件不要再寄到光輝路」等語(見本院卷第113頁),足認被告確實自112年3月16日起,即未履行贈與契約中兩造所約定、被告應與原告同住○○市○○區○○路00號至原告終老以照顧原告餘生之負擔,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三)按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民法第412條第1項、第419條分別定有明文。承前述,原告與被告間所成立之贈與契約係屬附有負擔之贈與,被告並未履行該贈與契約所附應與原告同住並照顧原告至終老之負擔,已於前述,原告於112年3月17日以台北大安存證號碼000134存證信函向被告為撤銷贈與之意思表示,而被告收受上開存證信函後,亦以文山景美存證號碼000208存證信函回復被告已無法再與原告同住等情,有上開存證信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27頁)。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應塗銷系爭房地於附表登記日期欄所示日期所為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自於法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412條第1項、第419條規定及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昱萱附表: 編號 地號/建號 權利範圍 原因發生日期 (民國) 登記日期 (民國)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16 108年9月27日 108年10月14日 2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16 同上 同上 3 臺北市○○區○○段○○段00○號 全部 同上 同上 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108年10月9日108年文山字第121940號土地登記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