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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5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99號原 告 黃松吉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成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伍佰貳拾元。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成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64萬6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萬2520元,扣除前已繳之裁判費5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為41萬7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3-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