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05號原 告 楊岳修訴訟代理人 潘欣榮律師(民國113年5月10日解除委任)被 告 神去村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被 告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世璋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已於民國113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於宣判前具狀撤回起訴,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