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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3號原 告 蕭金一上列原告請求撤銷土地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院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5,040,2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21,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裁判日期:2023-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