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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7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764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蘇麗君訴訟代理人 張麗玉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王麗香

張鈺鑫林健蓉林齊魁黃怡嘉林睿珊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王秋滿律師金芃妘律師被 告 合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貞訴訟代理人 連根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並指定114年5月14日上午9時28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