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79號原 告 施孝奇訴訟代理人 魏敬峯律師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許建民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陳舜如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陳舜如為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許建民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許建民之遺產管理人)之法定代理人於原告起訴時原為董玉文,後因職務異動,現任處長為陳舜如,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民國115年8月12日發布資料可稽,因其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揭規定,由本院裁定陳舜如為上開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