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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7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700號上訴人即被 告 許家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祐霖即柏盛國際法律事務所因112年重訴字第700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壹拾貳萬捌仟參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柒仟壹佰捌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