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70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莊琪緯(兼莊天來之繼承人)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美玲
林盛鏘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被上訴人請求剔除上訴人所受分配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1萬5,860元(計算式:24,000元+91,860元=115,8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