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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8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84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愛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10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24,7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