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941號上 訴 人 鴻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鴻遠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練彥呈上 訴 人 陳姿帆
何翰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昇營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依其等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86,6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9,8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