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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9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94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姮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敏娜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23日不服,就其敗訴部分(即第一審判決駁回其先位聲明部分)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10萬6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萬1,2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