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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9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有良即大宇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給付設計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61,9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3,2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狀之繕本或影本,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裁判日期:2023-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