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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9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979號原 告 王盈盈訴訟代理人 楊惠琪律師被 告 陳振崇

陳致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臺抗字第22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陳振崇與被告致良間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1年6月6日以配偶贈與為原因之債權行為及於111年6月16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陳致良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1年6月16日以配偶贈與為原因向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辧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陳振崇所有等語。是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比較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及系爭不動產價額孰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而系爭不動產單計算2541建號總面積為共計84.14平方公尺,有建物所有權狀在卷可參,依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得之不動產買賣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系爭不動產相近屋齡、建物型態,於起訴前1年內之建物土地之實價登錄交易紀錄,市場價值約為每平方公尺18萬1,741元,計算系爭不動產之市場價值至少為1,526萬8,970元(計算式:18萬1,741元×84.14平方公尺=1,526萬8,970元),顯已高於原告對被告陳振崇之債權數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11萬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不動產編號 地段號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九樓之1) 全部 2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04/10000 3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同區段2541建號、2588建號共有部分) 157/10000 4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238/10000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等
裁判日期:2024-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