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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9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98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趙郁綾(即黃淑華之承受訴訟人)

趙治鈞(即黃淑華之承受訴訟人)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心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嘉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惟原審係為被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核上訴人之真意應係對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提起上訴之意,是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8萬6,8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6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