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995號反 訴 原告即 被 告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06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5,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