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9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901號原 告 鄒沛淇上列原告與被告才霸視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游阿昆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壹仟肆佰捌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伍佰元,尚欠新台幣柒萬零玖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23-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