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金字第 11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金字第119號原 告 許又丹被 告 王際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7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主文第一項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王際平為訴外人瑞傑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傑公司)之董事長,其以瑞傑公司之名義,在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2段瑞傑公司某處舉辦有關泰國房地產之投資說明會,並透過訴外人邱慧娟佯稱:興建過程中每月會有9%利息,交屋後的1年到10年間有8%利息,10年到14年後有10%利息,保證沒有風險等語,致使原告陷於錯誤,誤信事實上未實質施工之上開泰國建案深具獲利前景,乃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與瑞傑公司簽訂瑞杰花園RJ GARDEN PREMIUM酒店公寓買賣合約及回買回租協議,由原告向瑞傑公司購買瑞杰花園RJ GARDEN PREMIUM第4棟編號11A+、6樓之永久地上權,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13萬元,原告並已依約給付買賣價金,而依照上開買賣合約第4.2.1條約定,該建案應於108年4月30日前完工,惟迄今均未完工。實則,瑞傑公司並未取得上述建案坐落土地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而包含原告在內之投資人的投資款項(買賣價金)亦未用於興建上開建案。被告係利用系爭建案作為吸收資金之手段,實際上並無興建所銷售之建案而進行詐騙。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213萬元併計付法定遲延利息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13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被告以上開方式施用詐術,使其陷於錯誤,而與瑞

傑公司簽訂瑞傑花園RJ GARDEN PREMIUM酒店公寓買賣合約及回買回租協議,並陸續交付投資款予瑞傑公司之事實,有瑞傑花園RJ GARDEN PREMIUM酒店公寓買賣合約及回買回租協議、匯款回條聯為據(見本院卷第237至252頁、第263頁),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等刑事卷宗電子卷證所載大致相符;而被告已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㈡按因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

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㈢被告所為係詐欺行為,經本院認定如上,其明知瑞傑公司並

未取得上述建案坐落土地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而在原告不知情之情況下,謊為上述陳述,致原告因受到被告提供不實資訊而為錯誤意思表示並交付財物,自屬以故意方式,對原告之財產為不法侵害,且所謂之惡意欺瞞交易上重要資訊亦非善良風俗所許,並致原告受有財產上損害,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負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所受財產上損害213萬元係因被告之詐欺行為所致,既經認定如前,且原告對其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於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被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2月11日(見本院附民卷第87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13萬元,及自112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裁判日期:2023-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