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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金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金字第50號原 告 周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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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心婕律師共 同複 代 理人 王品舜律師被 告 塞席爾商思帝科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黃偉軒共 同訴訟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郭瑋萍律師楊淇皓律師複 代 理人 蔡佩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藍少峰」之記載,應更正為「藍少鋒」。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25-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