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359號聲 請 人 鄭玉清上列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受輔助宣告之人張鳳變更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家事非訟事件因聲請人或相對人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
致不能續行程序,無人承受程序,經法院認為無續行之必要者,視為終結,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8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為家事事件法第171條所明定。揆其立法理由係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受監護宣告之人死亡時,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特立本條規定,以利適用。惟受輔助宣告之人於變更為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就其程序如何處理,現行法卻未予明定,應係立法者有疏漏,而有法律漏洞,基於平等原則及同一目的之法律理由,已無續行之必要,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
經查,本件受輔助宣告之人張鳳於變更為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
即民國114年1月18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是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書 記 官 羅 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