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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監宣字第 8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814號聲 請 人 葉寶華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羅 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裁判日期:202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