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6號原 告 林玉雪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世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世逸間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因本案刑事判決所認定原告受損害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原告本件請求超出上開金額部分,原告就此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之裁定要旨,應繳納裁判費,以補正其起訴程式之欠缺,故本件上開不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件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石珉千法 官 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