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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簡上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157號上 訴 人 蘇焜榮訴訟代理人 陳彥嘉律師被 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仍有事實尚待調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下午2時45分於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姚水文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裁判日期:202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