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171號上 訴 人 馬冿鑫訴訟代理人 林佳儒律師複代 理 人 顧啓東律師被上 訴 人 楊芳苓訴訟代理人 呂承璋律師
參 加 人 禮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耀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李欣怡訴訟代理人 康何丞
錢裕國律師上 一 人複代 理 人 蘇育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未對參加人之訴訟代理人康何丞合法送達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故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謝宜伶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福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