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488號上 訴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訴訟代理人 邱芸汝被上訴 人 黃寶鳳(原名:游黃寶鳳)
劉家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賴淑萍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