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簡上字第412號上 訴 人 梁秀麗
許碧純蘇靖雅被上訴人 淘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哲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8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梁秀麗新台幣59,8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許碧純新台幣59,8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蘇靖雅新台幣99,8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7,010元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及上訴意旨略以: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淘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淘客)分別簽
訂「淘客水手跨境電商代購服務申請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淘客代為採購訴外人杭州水手跨境電商服務有限公司(下稱水手)軟體程式(下稱系爭軟體程式),並且負責本項產品開店、線下諮詢及輔導服務(下稱輔導服務)。梁秀麗、許碧純於民國111年6月1日與淘客約定以新臺幣(除另載明幣別外下同)59,800元購買如原審判決附表編號一、二所示,蘇靖雅於111年5月31日約定以99,800元採購買如原審判決附表編號三所示。上訴人均已付款,詎淘客未能履行前開契約內容代為購得軟體程式以及提供輔導服務,上訴人於112年11月8日以電子郵件向淘客為解除契約意思表示,自得請求返還受領價金;縱認本件係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事由,致淘客給付不能,亦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返還受領價金。
㈡本件係於111年5月19日淘客業務李佩勳告知上訴人淘客與水
手合作蝦皮開店服務,上訴人始得知淘客FB名稱為粉圓王,FB提供許多淘客水手廣告影片,由FB廣告多次提及「淘客水手跨境」「史詩級合作」「淘客水手跨境電商」「加入淘客水手電商,新型創業模式,低門檻入門,讓你快樂創業,輕鬆掙錢」「加入我們,線上一對一服務,線下手把手教學」等語,不僅強調此服務是由淘客水手2家公司聯合提供,更強調是由台灣公司提供服務,故上訴人有意願進一步了解,嗣上訴人向李佩勳諮詢:自行跟水手購買課程,與透過淘客購買服務,有什麼差別,經李佩勳於111年5月20日向淘客法代張哲維詢問「⑸價格表上有一項是台灣本土團隊線下培訓服務支持25,000元,這個一次性的收費我要如何讓客戶覺得物超所值,不然她可能會自己去水手跨境網頁自己加入成為會員就好,而不想透過我開店」之line對話,張哲維以「可以自己去找水手跨境,但是還是會丟回來給我們,如果一定想要用大陸價格成交,我們不會接受,請他用大陸人身份去加入吧!也就沒有淘客的所有服務,跟我方也無關,不要想要發票來當進項,也不要想問我方任何問題,更沒有線下教學與交流,想平行貿易進口就別指望總代理的服務,何況我們是聯名品牌,不是買淘客水手跨境,關我們什麼事?」等語,足徵淘客水手承諾聯合提供系爭服務,上訴人因此決定向淘客購買「淘客水手跨境」聯名品牌,否則,上訴人直接至水手網站購買即可,焉有迂迴與淘客約定代為向水手購買之理,況且依照上開回覆,足認淘客係水手在台灣總代理,有任何問題時淘客會負責解決,且淘客有線下教學與交流之服務,又淘客與水手係跨境聯名品牌,具有強大之公信力等情,而原判決認定淘客僅係代為採購軟體程式,而未包括聯合提供系爭輔導服務,顯然拘泥於契約文字,與當事人真意及交易習慣不符。另外,淘客法定代理人張哲維指示李佩勳以「淘客水手跨境」聯名品牌招攬業務,但於上訴人決定購買時,卻提出「代為採購」之定型化契約,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而與誠信原則顯然有違,顯然係淘客為規避法律責任所為脫法行為,應認該「代為採購」約定無效,淘客應負與出賣人相同責任。
㈢原判決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遲延給付之情事,而依民法
第254、259條規定,於112年11月8日以電子郵件向被告解除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受領價金等節,為被告所否認。原告就此事實,提出與被告簽訂之系爭契約書、電子郵件、關於水手相關資訊及統一發票等件為證。經查,依上述資料僅得認定兩造間有簽訂系爭契約及原告有向被告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尚不能證明被告有遲延給付及原告已定相當期限催告被告履行之事實」等情,認定上訴人須就淘客遲延給付情事負舉證責任,但上訴人主張淘客給付遲延係消極之事實,其性質在客觀上無法積極證明,其舉證責任應移轉於淘客,由其證明已於約定期間內,依契約之本旨履行債務,始符合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乃原判決認定上訴人須就淘客給付遲延事實負舉證責任,違反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⑴原判決認定「被告之給付義務乃代為採購系爭商品(即資訊服
務)」,則淘客自有以上訴人代理人名義與水手簽訂採購之契約義務,以使上訴人得根據採購契約向水手直接行使權利,否則所謂代為採購究何所指?而淘客於原審未能提出任何其已經以上訴人代理人名義與水手簽訂採購之證明文件,以使上訴人取得直接對水手行使權利之法律上地位,焉能證明其已善盡代為採購義務?系爭軟體程式及輔導服務並非特定具體物品,無從直接實體交付,其取得自應以代理上訴人與水手訂定契約方式始能實現,而開通服務只能證明水手當時有提供部分服務事實,不能證明淘客已經代理上訴人與水手簽訂採購契約,原判決以111年6月3日蘇靖雅收到開通服務簡訊,即遽認淘客已代為採購,顯有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況且淘客早得知水手已於111年底跑路,卻遲遲未向上訴人報告此事實,難認其已善盡善良管理人義務。
⑵原判決以「開通服務對話內容記載『(淘客水手業務群⑷、111
年6月3日五)靖雅收到的訊息如下:(下午4:06)』、『接下來就開始我們的服務流程,您先看一下我們的服務內容…我們會提供以下內容和服務,你確認后我們開始正式安排:⒈提供一對一教學,有任何問題可以在群內和私聊給老師,永久服務。⒉會為您開通課程學習權限,可以無限期學習再線資料…溫馨提示:我們提供的跨境店鋪注冊手機號為3個月使用期限,如需繼續使用,需要自行進行續費…以上內容如果沒有問題的話,請回復"同意",我們將開始正式的教學服務,如1小時內未回復視為默認開始學習教學』,可知被告已為原告代為採購系爭資訊服務」等情,即逕認淘客已代為採購,但代為採購並非提供水手開通連結即可達成,應以淘客代上訴人與水手簽約取得契約權利,或將得向水手主張權利之法律地位完整移轉予上訴人,始得稱善盡義務。
㈣本件經過:
⑴簽約前:
①梁秀麗與李佩勳原本是朋友,111年5月19日李佩勳提及目前
正在推廣蝦皮開店服務,他先生有出資投資,和淘客老板張哲維認識很久,主要是和水手合作為賣家提供服務,從貨品選擇到蝦皮賣場經營,到最後最重要的物流全部包含,賣家只要選擇想要在網路上販賣商品即可開始接單營業,後續都由「淘客水手跨境公司」提供服務。
②梁秀麗得知後上網查詢,發現水手網站也有販賣線上課程,
便與李佩勳討論詢問,可以直接去水手直接註冊上課,為什麼要向淘客買?當時李佩勳回覆會詢問老板,後來回覆淘客與水手跨合作提供服務,有台灣公司負責,比較不會有受騙的疑慮,同時若有任何問題,淘客也會全權負責處理。
③梁秀麗於111年5月21日參加第一次線上說明會,該次是以錄
影檔播出,梁秀麗因曾經營網拍知道出貨物流麻煩,看到淘客能夠解決從大陸收發貨物,並直接將商品送到客戶覺得不錯,因此介紹許碧純和蘇靖雅一起參與。李佩勳111年5月24日提供線上說明會DM,並安排參與111年5月25日晚間7點的直播說明會。
④111年5月25日線上直播說明會,由張哲維擔任主持人,水手
講師阿綱老師說明整個服務。整個說明會皆強調所有服務環節是由「淘客水手跨境」提供,亦即由台灣淘客與大陸水手跨境合作,且是終身有效,其中多個環節需要2家公司才能進行,包括先以新台幣匯款給淘客,再由淘客以人民幣代為支付貨款(淘客收取3%費用),才能執行後續物流及出貨,以及淘客提供線下培訓服務,淘客還提供多個加購項目。
⑤因覺得有台灣公司居中處理,沒有貨款一去不回疑慮,再加
上說明會一直強調課程服務皆是「終身」有效,於是考慮要購買此服務。111年05月27日,上訴人加入李佩勳成立的LINE群組:淘客_Sophie,並在群組中回覆問題,李佩勳不斷強調服務是由台灣淘客與大陸水手跨境合作提供服務,有台灣公司處理,不用怕被騙因此決定簽約。
⑵簽約:
①梁秀麗和許碧純於111年06月01日與淘客約定以59,800元採購之軟體程式即輔導服務如下(原證1、2):
A.管理工具:ERP系統多店版(可管理10個店鋪)、Shopee數據分析軟件和Shopee增粉軟件。
B.開店特權:Shopee台灣本土店。
C.資源供應:中國大陸貨源代採代發、台灣優質貨源供應鏈(台灣本土發貨)、贈送中國大陸水手倉優質貨源服務銷售價抵25%。
D.課程學習:Shopee本土高級課程(店群96節、Shopee一件代發模式玩法、囤貨模式玩法、百萬大賣老師社群一對一指導、台灣團隊線下培訓。
E.服務特權:Shopee店鋪首次裝修美工支持、重點類目選品支持、導師針對性問題診斷。
F.使用限制:1人。②蘇靖雅於111年05月31日與淘客約定以99,800元採購之軟體程式即輔導服務如下(原證3):
A.管理工具:ERP系統企業版(企業定制)、剪映(短視頻剪輯工具)、墨客(短視頻批量去重工具)、Shopee數據分析軟件、Shopee增粉軟件、Tikstar(TikTok大數據分析平台)。
B.開店特權:Shopee台灣本土店、Shopee跨境店(12跨境國家)、TikTok全區環境搭建(美/英/全球市場)、Shopify獨立站搭建。
C.資源供應:中國大陸貨源代採代發、台灣優質貨源供應鏈(台灣本土發貨)、重點扶持爆品資料庫、贈送中國大陸水手倉優質貨源服務銷售價抵35%。
D.課程學習:Shopee本土初級課程(56節)、Shopee本土高級課程(店群96節)、Shopee跨境運營課程(136節)、TikTok系列課程(24節)、Shopify系列課程(16節)、一件代發模式玩法、囤貨模式玩法、整合銷售玩法、百萬大賣老師社群一對一指導、台灣團隊線下培訓。
E.服務特權:Shopify、Shopee店鋪一年四次裝修美工支持、重點類目選品支持、導師針對性問題診斷和千萬級賣家陪跑服務。
F.使用限制:2人。
G.除了合約上所提及的課程、軟體和服務之外,尚需要提供蝦皮跨境帳號,以及用於帳號認證的行動電話門號卡。
③上訴人因相信李佩勳,也急著要趕上優惠價格日期,而淘客也沒有特別說明這些合約內容,就簽約了。
⑶簽約後:
①111年6月3日,上訴人3人加入「水手跨境」微信大群組。
②111年6月6日,與個別講師建立私人的聊天頻道。
③講師在私人頻道提供課程連結,還有一些注意事項和說明,至此,上訴人可以開始觀看課程影片。
④後梁秀麗因微信帳號無法使用,便請李佩勳使用其微信帳號加入水手跨境的群組,並先代為與講師互動。
⑷開始上課:
①111年6月6日後,上訴人透過講師於微信群組提供課程連結觀
看課程影片,講師另提供工具Shopee數據分析軟件的帳號密碼讓上訴人搭配課程測試,但該帳號並非上訴人名義申請,也沒有進行開通,且於過程中先後多次提供不同帳號密碼供上訴人試用。
②上課期間因各自還要忙家裡工作,且因一直強調課程是終身
使用,所以並未積極認真上課,期間大陸水手講師也因職務調動而更換,所以過一段期間就詢問目前進度如何,一直到111年9月30日貼文表示10月假日休息後,就再也沒有收到訊息。
⑸發現課程和微信連結無法使用:
①112年3月某日,李佩勳口頭告知梁秀麗發現課程連結無法進
入,講師微信頻道也不見,並告知已通知淘客法代張哲維此事,讓上訴人耐心等待提出解決方案。
②112年3月28日李佩勳告知梁秀麗,淘客張哲維已提供課程影
片Google雲端硬碟連結,但暫不提供給上訴人,因淘客張維哲並未指示可提供,請上訴人等待淘客解決方案。
⑹等待淘客提出解決方案期間:
①李佩勳告知水手找不到人,讓上訴人靜待淘客張哲維提供解
決方案,梁秀麗認如果可以提供與當時線上說明會所述所有後續服務,便可以接受解決方案,並認如梁秀麗能夠順利完成開店上架物流流程,就可與許碧純和蘇靖雅分享。
②112年6月20日進行到後續ERP步驟時,因沒有水手提供ERP軟
體帳號密碼,淘客張哲維告知改用店八方ERP系統,當日確認是店八方母公司妙手ERP(免費基本版),試用後無法順利完成整個流程,便再回頭詢問張哲維。
③112年07月17日,張哲維再通知改用easyboss系統 (是針對境外本土店提供的免費版網頁ERP系統)。
④112年07月21日,透過李佩勳向張哲維詢問在商品採集時的幣別修改問題。
⑤112年07月24日,張哲維回覆上述問題,但經測試過,解決方法和張哲維提供解決方式不同。
⑥112年10月05日,張哲維再回覆說我們自己需要多花時間多瞭解easyboss的操作,還說可以自己直接問線上客服。
⑦112年10月09日,張哲維告知李佩勳當週會去中國確認大陸水
手問題,預計月底回台灣。其間會拜訪中國跨境電商公司並請其推薦物流公司。
⑧112年10月25日,梁秀麗與李佩勳經過多番測試後,終於透過
easyboss網站,將商品上架蝦皮,但後續仍有當初最重要的「人民幣代為採購商品、大陸水手跨境公司代為收貨、改貼蝦皮出貨標籤,以及出貨到買家手上」之步驟尚未完成,於是再經李佩勳詢問張哲維,於112年10月26日答覆「1.金流可以申請支付寶,2.採購後的物品可以直接寄到物流業者的集貨倉,物流業者有許多支持分撿貼標,都是加工錢而已」,即要自己處理後續支付貨款物流,至此,梁秀麗覺得完全沒有幫助,如果都要自己測試,當初何必購買此服務。
⑨112年10月26日,李佩勳再將梁秀麗疑問告知張哲維,其回答
「easyboss為免費軟體…沒有提供物流…如果需要可以推薦物流商,價格雙方自己談,我不參與任何從中獲利」而張哲維主張改用免費軟體(但上訴人已經依約支付昂貴費購買軟體),物流也要自己談,而當初就是為此才採購,至此梁秀麗確認不可能獲得與當時所約定所有服務軟體。
⑩梁秀麗和李佩勳經過多次測試溝通,發覺張哲維並不熟軟體
系統和流程,並且無法一次性說明,在認定淘客無法提供合約服務,梁秀麗詢問許碧純、蘇靖雅,才知他們也早就發現課程連結和講師微信帳號都已失聯,但因李佩勳是梁秀麗朋友,所以沒找李佩勳詢問,此時上訴人達成向淘客提出退費要求共識。
⑺提出全額退費:
①112年10月26日,梁秀麗向李佩勳要求向淘客張哲維提出全額退費要求。
②張哲維不同意退費,再次提出會尋找其他替代公司及講師做為替代,並承諾會支付軟體年費。
③上訴人因已失去對淘客信任,並認為若要更換服務,應先將
原本合約解除退費後再重談合約。然張哲維不同意也未回應退費需求,故於112年11月08日以Email向淘客解約請求全額退費,也陳明若有佐證文件證明淘客支付必要費用,可以協商是否扣除。
④期間淘客沒有回覆,直到112年11月30日23時12分,李佩勳之
配偶(出資淘客)撥打LINE電話給梁秀麗告知本件只是代購合約,已沒有任何法律責任,叫上訴人別傻去查法律條文就知道,但基於人情可以提供三成退費,如果接受可以立刻處理,若決定向消基會申訴就不會有這個選項,當時梁秀麗覺得即使是代購也應有連帶責任,表明不接受此不合理提議。
⑤梁秀麗電話後檢視合約,才發現合約有代購字樣,並發現合
約日期已到,但從線上說明會到簽約以及水手講師說法,整個服務終身有效,繳付很多一次性費用沒有道理一年失效,當初淘客也未特別說明這點,否則不會花這麼多錢只買在一年內幾乎用不到服務,因此決定尋求消費者保護會協助。
⑥112月12月01日提出申訴。112年12月02日消費者保護會回覆
,所購買是未來用於蝦皮開店營業,因此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建議可以申請調解。由於上訴人都曾經換過新手機或重新安裝WeChat軟體,112年12月9日和112年12月10日,蘇靖雅再次於微信群組留言,講師小小的帳號顯示已停用,而另一個群組留言至今並無回應。
㈤上訴人採購標的是「淘客水手跨境」所提供聯合服務,而非
淘客向大陸水手代購服務,梁秀麗曾詢問李佩勳自行跟水手購買課程和透過台灣淘客購買服務差別,經淘客回覆內容,已如前述,且線上說明會和FB廣告,不僅強調這個服務是2家公司聯合提供,更強調是「淘客水手跨境」聯合服務。
㈥上訴人從簽約到加入微信群組,並未收到淘客以上訴人名義
與水手購買合約所列項目證明,淘客也未提供水手負責處理人員聯絡方式,雙方皆是透過淘客聯繫,淘客答辯提出水手仍在營運,若真為如此,淘客應提供負責人員聯絡資訊,以及契約仍然生效的證明文件,否則,如何證明淘客有採購合約所列項目。另就水手微信截圖,上訴人是加入不同微信群組,蘇靖雅是「X22台灣跨境高級*6.03.02」群組,許碧純是「X台灣本土高級*6.03.01」群組,梁秀麗是「X22台灣本土高級*6.05.01」群組,每個群組中除有相同講師「小小」外,還有其他不同人員,上訴人無法分辨是水手講師或參與上課的人或淘客人員,上訴人與水手關連,就只有群組,並未獲知其他聯絡方式。
㈦淘客所證據15係淘客與水手簽訂品牌合作契約書,2公司間並
非代購關係,而是合作夥伴關係,契約書合作方式為「甲方提供EC產品品牌『水手跨境』及相關服務予乙方…雙方整合後的產品名稱為『淘客水手跨境』…」,合作內容「甲方負責線上操作教學等,乙方提供本地招商諮詢、舉辦線下招商活動及實體操作教學、客服回覆、獨立開店平台系統…」,並說明電商系統學員使用費分潤為雙方各50%,採購訂單分潤為乙方(淘客)每筆採購訂單定額分潤10元,可以佐證本件是「淘客水手跨境」提供聯合服務,而非淘客向水手代購服務;而被上訴人所提出被證16-18匯款記錄證明,只能證明淘客匯款到大陸,並無法證明該款項與上訴人購買服務與軟體具有任何關聯。
㈧並聲明:
⑴原判決廢棄。
⑵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梁秀麗59,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⑶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許碧純59,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⑷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蘇靖雅99,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答辯意旨略以:㈠本件代購服務申請書「付款資訊及注意事項」欄記載「3.本
服務係由淘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為採購杭州水手跨鏡電商服務有限公司之資訊服務項目,並且負責本項產品線下諮詢及服務」等語,代採購服務條約第2條「代為採購事項的具體要求:1.收受乙方(即上訴人)採購款項,代為領取用於支付其指定採購商品。2.根據乙方指定商品進行價格及內容確認。3.乙方如有商品疑慮,甲方(即淘客)協助處理」、第3條約定「商品貨款的收受及商品內容:1.甲方代為收取乙方支付之款項,並可開立資訊服務代購之發票。2.甲方承諾按本合約代為採購乙方確認之申請表列服務商品…」、第4條約定「甲方的權利義務:…2.甲方代為採購事務進行狀況有對乙方的報告義務…」等語,是系爭契約係約定由淘客代為採購上訴人所需如原審判決書附表所示軟體程式,淘客之給付義務乃代為採購系爭軟體程式,非提供輔導服務。況上訴人並未證明淘客有遲延給付及上訴人已定相當期限催告履行事實。故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254條、第259條規定解除系爭契約,並請求返還已受領價金,並無理由。另上訴人雖主張淘客與水手合作提供輔導服務,並提出民事陳報狀附件2-1到2-5、民事陳報狀附件3-1到3-2、民事陳報狀附件5-1到5-2、上證5、11為證明,但此與前述契約內容不符,亦無從採據。
㈡本件並無舉證責任轉換之適用餘地。上訴人雖主張本件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適用舉證責任分配例外規定,惟本件並非公害訴訟、交通事故、商品製造人責任或醫療糾紛,而不存在上訴人所指證據偏在、舉證困難之情形,則依兩造之主張、抗辯及聲明證據與該訴訟事件類型以觀,本件屬於一般通常代購契約,並無但書所定顯失公平之情形,依上開說明,自不生該條但書適用之問題。依法仍應由上訴人負證明淘客有債務不履行之責任,而不發生舉證責任轉換。
㈢本件並無可歸責於淘客解約事由,故上訴人自不得任意解除
契約,故亦無前開條文之適用。況系爭契約原證1、2、3,均記載合約期間至112年6月6日止。惟上訴人於112年11月8日合約已到期後始寄電子郵件原證4欲解除系爭契約,系爭契約因期限屆滿而消滅即無從解除契約,故上訴人主張解除契約並無理由。上證1並無從證明被上訴人有債務不履行之情事,蓋淘客已代為採購系爭軟體程式,並將開通資訊告知上訴人,且水手均正常經營,自難僅以上開訊息遽認淘客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㈣上訴人與淘客成立系爭契約內容分別為原證1、2、3之淘客水
手跨境電商代購服務申請書,上訴人未舉證證明淘客對其銷售時確以上證2為廣告內容,亦未證明淘客曾就上證2內容詳與上訴人說明洽談,而成為具體要約。又上證3、4訊息顯示之時間係111年5月20日,均在兩造訂立系爭契約之前,故系爭契約內容均應依原證1、2、3兩造正式書面締約內容為準,上證3、4與系爭契約無涉。基於契約內容自由原則,兩造依自由意志所訂立之系爭契約並無違反誠信原則、平等互惠原則、或顯失公平情事,自難僅以上證2、3、4遽認淘客負債務不履行責任,更無從據此主張淘客與水手負同一責任以及違反誠信原則。
㈤上訴人雖主張「淘客承諾課程及服務終身有效」,並提出上
證5、10為證,惟淘客否認。蓋上訴人均有充分認識且於同意後始簽立系爭契約,兩造之系爭契約原證1、2、3均約定合約到期日為112年6月6日,與上訴人宣稱合約終身有效不符,故上訴人主張合約終身有效,淘客因此需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返還不當得利,並無理由。況上訴人於民事上訴理由二狀陳述因各自事務,並未積極認真上課,此應歸責於上訴人自身,而非歸責於淘客。系爭契約到期日既為112年6月6日,淘客及水手對上訴人之履行義務即於112年6月6日到期終止,淘客並無何違反系爭契約情事,水手亦無何債務不履行之情事,則上訴人即應就淘客具有違反系爭代購契約之解除事由負舉證之責。上訴人所提出證據既不足認定有何法定解除契約之事由,自無從依法解除契約,故上訴人請求淘客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返還不當得利,均無理由。
㈥證人李佩勳為上訴人梁秀麗朋友,並提供自己LINE對話截圖
給上訴人於本訴訟使用,李佩勳立場顯有偏頗而迴護上訴人之情,且李佩勳並無權限變更系爭契約內容,而兩造既未曾變更過系爭契約內容,故縱使證人李佩勳對上訴人就系爭契約之履行有任何宣稱,系爭契約內容仍以原證1、2、3兩造正式書面締約內容為準。另就上證14-27內容,水手講師小小及升升均有與上訴人聯繫,傳送課程連結登入帳戶密碼、回應問題等服務,並未見有何債務不履行情形,自無法證明淘客或水手有何債務不履行情事,無從作為不利淘客認定。況上證14-27反足以證明水手確實有向上訴人提供服務,並非如上訴人所宣稱未提供服務,此係因淘客已履行代購合約使然。故上訴人請求淘客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返還不當得利,均無理由。
㈦系爭契約所交付軟體暨一年期使用權限之軟體清單及證據,
由於交付軟體暨一年期使用權限軟體清單,屬於水手與上訴人間履約關係,淘客並不會取得水手交付給上訴人軟體清單及證據。而就淘客與水手之交易證明文件:①淘客與水手簽訂之品牌合作契約書合作第1點「甲方(水手)提供線上操作教學、各大電商平台數據分析軟件、跨境電商ERP使用,線上廣告投放、後續學員跟進促單等服務」此即系爭契約由淘客代為採購。②於111年6月17日中國信託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匯出匯款賣匯水單、匯出匯款交易憑證中之匯款性質、匯款分類均記載專業技術事務支出,足證銀行告知購買國外專業資訊服務,非實體物品匯款分類選項,即為上訴人於系爭契約代購費用。③廣州樂翻天科技有限公司外幣匯款信息、轉帳記錄、淘客與廣州樂翻天林成浩對話訊息截圖,足證淘客於111年6月17日將代購費用轉匯人民幣44,846元給廣州樂翻天,其再於111年6月27日將代購費用人民幣44,846元匯給水手,完成交易系爭契約代購費用,此亦有水手開立發票可按,足證淘客與水手完成交易系爭契約代購費用。
㈧上訴人主張於112年3月已找不到水手,但112年3月28日、5月
30日、6月15日淘客法定代理人與李佩勳之LINE對話截圖,足認淘客法定代理人已於112年3月30日上傳蝦皮課程影片連結到淘客谷歌雲端開共享提供觀看,淘客已聯繫水手處理,水手亦於112年3月提供教學檔案給淘客,再讓李佩勳、上訴人下載分享檔案,仍有對上訴人提供服務。水手只是更換老師,並無上訴人主張找不到水手而不履約之情事。況李佩勳亦證稱其學習到的都會分享給上訴人,並無水手未履行之情事。水手既持續營運及履行服務,淘客在系爭契約合約期限內接獲上訴人問題,也提出相對應方案妥善處理,自無債務不履行情事。
㈨上訴人主張購買軟體沒簽收,但不足採信,蓋因交付軟體暨
一年期使用權限之軟體清單,屬水手與上訴人間履約關係,淘客不會知道,上訴人合約期間沒反應有軟體沒拿到。況依照上訴人提出之上證14-27上訴人加入微信群組,水手均有做出回應及服務,可證水手提供上訴人軟體帳號密碼,無法證明淘客或水手有何債務不履行之情事。
㈩上訴人主張債務不履行及不當得利,但原證1、2契約載明服
務內容為台灣本土高級(V2)蝦皮網路開店管理服務;原證3載明服務內容為國際跨境高級(V4)蝦皮網路開店管理服務,足認系爭合約之宗旨為蝦皮網路開店管理服務代購服務。而依照112年10月25日淘客法定代理人與李佩勳LINE對話截圖,證人傳訊息給淘客法定代理人:「Jacky,問一下,蝦皮店鋪我這邊已經順利完成商品的上架了。我會先請朋友下單購買,請問後續中國那邊的出貨流程是甚麼?之前課程有提到的貼標籤、一件出貨、人民幣付款、物流等都沒問題了嗎?」而李佩勳說蝦皮店鋪已經順利完成商品上架,足證證人及上訴人已經完成蝦皮網路開店達到系爭契約目標,淘客自無何債務不履行或不當得利。故上訴人解除契約不合法,故上訴人請求淘客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返還不當得利,均無理由。
並聲明:上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上訴人就主張之事實,提出淘客水手跨境電商代購申請書、
解除契約EMAIL電子郵件、相關說明資料、LINE對話紀錄截圖、淘客水手電商廣告資料、事件時間軸說明圖、淘客水手跨境公司線上說明會截圖、淘客水手跨境產品價格表、WECHAT微信對話紀錄截圖、WECHAT微信群組資訊、111年6月10日中國信託銀行新台幣存款交易憑證、ERP商品上架操作教學等文件為證(原審卷第19-41頁,本院卷1第57-115、179-205、259-287、333-359頁,本院卷2第29-49頁);淘客則否認上訴人之主張,而以前詞茲為抗辯,並提出開通服務之訊息截圖、解除契約EMAIL電子郵件、淘客水手跨境電商代購申請書、發票、中國大陸公司信息查詢平台資料截圖、被告登記資料、水手之公司信息查詢平台資料、淘客與水手簽訂品牌合作契約書、111年6月17日中國信託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匯出匯款賣匯水單、匯出匯款交易憑證、廣州樂翻天科技有限公司外幣匯款信息、轉帳紀錄、水手開立之發票等文件為證(原審卷第69-93頁,本院卷1第217頁,本院卷2第59-75頁);是本件所應審究者為:兩造間簽訂系爭契約定性為何?上訴人主張為包含代購及服務混合契約,有無理由?淘客主張僅為代購契約,有無理由?淘客主張業已交付代購商品予上訴人而已完成履約,有無理由?上訴人主張契約於112年11月8日終止並請求返還已受領價金,有無理由?以下分別論述之。
㈡就兩造間簽訂系爭契約之性質部分:
⑴按解釋契約,應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以探求當事人
立約時之真意,並通觀契約全文,斟酌訂立契約當時及過去之事實、交易上之習慣等其他一切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及誠信原則,從契約之主要目的及經濟價值作全盤之觀察,以為其判斷之基礎,不能徒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任意推解致失其真意;解釋契約之結果應符合公平原則,故除將誠信原則涵攝在內外,亦應斟酌立約當時之情形,通觀契約全文,從契約之主要目的、社會通念及一般客觀情事,就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倘當事人所訂立之契約真意發生疑義時,法院應為闡明性之解釋,就文義上及理論上詳為推求,以探求當事人締約時之真意,俾作為判斷當事人間權利義務之依據(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713號、102年台上字第2211號)。
⑵次按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
付價金之契約。民法第345條第1項定有明文。買賣屬於財產契約,其標的在於移轉財產權;而提供服務之勞務契約目的在於提供契約所約定之服務,兩者在性質及要件並不相同。據此,系爭契約之法律性質究屬於買賣之代購契約,抑或屬買賣混合提供服務之勞務契約,應視兩造於締約時之給付目的,係著重於標的物財產權之移轉,抑或有無包含勞務之給付以為判斷。
⑶經查,兩造簽訂系爭契約之「付款資訊及注意事項」欄位記
載以:「…⒊本服務係由淘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為採購杭州水手跨鏡電商服務有限公司之資訊服務項目,並且負責本項產品線下諮詢及服務」、「代採購服務條約」第2條「代為採購事項的具體要求:⒈收受乙方(即上訴人)採購款項,代為領取用於支付其指定採購商品。⒉根據乙方指定商品進行價格及內容確認。⒊乙方如有商品疑慮,甲方(即被上訴人)協助處理」、第3條「商品貨款的收受及商品內容:⒈甲方代為收取乙方支付之款項,並可開立資訊服務代購之發票。⒉甲方承諾按本合約代為採購乙方確認之申請表列服務商品…」、第4條「甲方的權利義務…⒉甲方代為採購事務進行狀況有對乙方的報告義務…」等語,有上開契約在卷可按(原審卷第19-27頁),而為兩造不予爭執,自堪確定;淘客雖援引上開約定主張系爭契約僅屬於代購水手軟體程式等語,但是,代購服務申請書下方另載有「合約期間:2022/06/07-2023/06/06」之記載,而倘若系爭契約僅屬於代購契約,則在淘客為上訴人購買指定水手程式商品並交付,代購契約即應已履行完畢,並無再為合約期間之約定,足見其並非僅為代購契約之性質,是淘客以系爭契約屬於代購契約之主張,自非無疑。
⑷次查,淘客於FB刊登廣告頁面記載以:「淘客水手跨境為東
南亞地區營貨提供的服務」、「基本服務:⒈Shopee十二大市場代入駐;⒉Shopee百萬大賣特訓營培訓;⒊貨源供應鏈(ERP+一件代發+囤貨)」、「水手跨境核心服務:跨境店舖與本土店鋪輔助開通、Shopee店鋪全過程一對一指導系列課、水手跨境提供服務」、「做Shopee網店能賺錢嗎?3月25日加入淘客水手跨境,一個半月時間從無到有,幫你盡快拉近與夢想的距離」、「淘客水手跨境優秀學員"姿潔coley"本土店鋪30天銷量增長至六位數以上」、「從普通上班族到經營網店」、「增加收入你就差一個平台」、「現在留言私訊我們 第一堂課免費,了解更多,你也可以!」、「加入淘客水手電商,新型創業模式,低門檻入門,讓妳快樂創業,輕鬆掙錢」、「淘客水手跨境」、「史詩級合作」、「加入我們,線上一對一服務,線下手把手教學」等情,此有網路列印資料可按(原審卷第35頁,本院卷1第61-109頁),而由上開廣告文字觀之,若僅為代購之契約,即不應有「一對一指導系列課」、「線上一對一服務,線下手把手教學」等服務內容,據此足認系爭契約內容,並非單純代購服務商品,而係包含「一對一指導系列課」、「線上一對一服務,線下手把手教學」等輔導服務,是上訴人主張:淘客與水手聯合提供輔導服務,非僅屬代購等語,即非無據。
⑸再查,證人即淘客業務李沛勳與淘客法定代理人間LINE對話
紀錄記載:「(價格表上有一項是台灣本土團隊線下培訓服務支持25000元,這個一次性的收費我要如何讓客戶覺得物超所值?不然她可能會自己去水手跨境網頁自己加入成為會員就好,而不想透過我開店)可以自己去找水手跨境,但是還是會丟回來給我們,如果一定想要用大陸價格成交,我們不會接受,請他用大陸人身份去加入吧!也就沒有淘客的所有服務,跟我方也無關,不要想要發票來當進項,也不要想問我方任何問題,更沒有線下教學與交流,想平行貿易進口就別指望總代理的服務,何況我們是聯名品牌,不是買淘客水手跨境,關我們什麼事?」等語(本院卷1第113-115頁),足見淘客並非僅代購水手軟體程式,而是由淘客提供客戶線下培訓,以及開店諮詢等輔導服務,而出售價格亦與水手價格不同,亦可確定。
⑹又查,證人李沛勳將淘客聘請講師線上課程之資訊連結傳訊
予梁秀麗(本院卷第197頁),並在與上訴人間LINE群組傳送「應該說台灣人要自己在蝦皮開店難度很高,不過這部分淘客水手跨境公司合作就是解決這個問題,讓你輕鬆開蝦皮店鋪!」、「淘客就是協助台灣人開蝦皮商店,從低成本的中國網站拿貨來賣,一般人很難自己找到優質又便宜的貨品,就算找到了還要處理出貨運費等問題,淘客就是來簡化這些步驟的」、「簡單來說吧,淘客網店的服務就是讓妳在蝦皮上面"輕鬆的"開一家店」、「淘客就是和中國的水手跨境電商合作,後端的系統協助您直接挑貨就能出貨了,妳不用自己去和店家講價、處理貨運問題,甚至客戶只要下單就保證能出貨,即使是1件商品也能出單喔,妳不用擔心自己是否需要囤貨的問題」等語(本院卷1第201-203頁),而倘若淘客僅為代購,自無須協助客戶尋覓中國低成本商品,以及協助在Shopee開設店鋪,是上訴人主張:系爭契約除包含購買使用系爭開店軟體程式外,尚且包含由淘客提供開店諮詢等輔導服務內容等語,即為有據。
⑺準此,本件兩造間爭執之系爭契約,係買賣混合提供服務之勞務契約,而非僅為買賣代購契約,可以確定。
㈢就系爭契約所約定服務規格及實際履約狀況部分:
⑴查梁秀麗、許碧純於111年6月1日以59,800元之價格與被上訴人簽訂系爭契約,系爭契約之服務規格內容則記載均以:
A.管理工具:ERP系統多店版(可管理10個店鋪)、Shopee數據分析軟件和Shopee增粉軟件。
B.開店特權:Shopee台灣本土店。
C.資源供應:中國大陸貨源代採代發、台灣優質貨源供應鏈(台灣本土發貨)、贈送中國大陸水手倉優質貨源服務銷售價抵25%。
D.課程學習:Shopee本土高級課程(店群96節、Shopee一件代發模式玩法、囤貨模式玩法、百萬大賣老師社群一對一指導、台灣團隊線下培訓。
E.服務特權:Shopee店鋪首次裝修美工支持、重點類目選品支持、導師針對性問題診斷。
F.使用限制:1人。⑵蘇靖雅則於111年5月31日以99,800元之價格與被上訴人簽訂系爭契約,系爭契約服務規格內容則記載略以:
A.管理工具:ERP系統企業版(企業定制)、剪映(短視頻剪輯工具)、墨客(短視頻批量去重工具)、Shopee數據分析軟件、Shopee增粉軟件、Tikstar(TikTok大數據分析平台)。
B.開店特權:Shopee台灣本土店、Shopee跨境店(12跨境國家)、TikTok全區環境搭建(美/英/全球市場)、Shopify獨立站搭建。
C.資源供應:中國大陸貨源代採代發、台灣優質貨源供應鏈(台灣本土發貨)、重點扶持爆品資料庫、贈送中國大陸水手倉優質貨源服務銷售價抵35%。
D.課程學習:Shopee本土初級課程(56節)、Shopee本土高級課程(店群96節)、Shopee跨境運營課程(136節)、TikTok系列課程(24節)、Shopify系列課程(16節)、一件代發模式玩法、囤貨模式玩法、整合銷售玩法、百萬大賣老師社群一對一指導、台灣團隊線下培訓。
E.服務特權:Shopify、Shopee店鋪一年四次裝修美工支持、重點類目選品支持、導師針對性問題診斷和千萬級賣家陪跑服務。
F.使用限制:2人。
G.除了合約上所提及的課程、軟體和服務之外,尚需要提供蝦皮跨境帳號,以及用於帳號認證的行動電話門號卡。⑶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規定甚明。請求履行債務之訴,原告就其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固有舉證之責任。惟原告已盡此項事實之舉證責任後,被告抗辯該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則清償之事實,應由被告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920號)。據此,上訴人主張其未收受淘客交付系爭契約服務規格內容之帳號密碼,則即應由淘客就上揭系爭契約服務規格內容已經給付之利己事實部分負擔舉證責任。⑷其次,淘客雖主張已將系爭契約服務規格內容所載之ERP系統
軟體暨一年期使用權限交付予上訴人使用等語,以為答辯;但是,系爭契約所約定服務規格內容,已如前述,除了ERP系統軟體之外,尚有上揭大量軟體程式,均屬淘客應交付帳號密碼之義務,而姑且不論ERP系統軟體是否已經確實履約或是僅以試用版充數(詳後述),就其餘軟體程式部分,業據上訴人否認取得帳號密碼,而淘客並未提出業已交付之證據以為佐證,自無從為其有利之認定,是上訴人主張:淘客並未交付軟體程式之帳號密碼等語,應堪採信。
⑸而就ERP系統軟體部分,業據上訴人主張:「軟體雖然是一年
期,但是我們沒有被開通過,因為水手是要求課程通過才會提供軟體,但是我們課程只上到前面水手就已經找不到了,所以我們沒有拿到軟體」、「每次登入一下就不能使用,所以我有問題反應就會給我新的帳號密碼,但是都是一下子就無法使用,所以這不是我們購買一年期的帳號密碼,是隨機的」、「依照服務申請書的契約,ERP系統多店版…ERP系統企業版,這些都沒有開通」等語(本院卷1第399頁),而此部分經核與證人李佩勳證稱略以:「(有代替上訴人詢問淘客關於課程或軟體使用問題?)有,印象中有詢問淘客商品上架在ERP系統上沒有辦法順利將商品上架,課程針對商品確定好之後,去中國的網站上搜尋你想要的商品然後直接放在ERP系統上,但實際商品無法上架。因為水手提供的課程已經不敷使用…軟體使用部分除了ERP上架外,發現上課使用介面與軟體的介面並不一致,導致商品無法順利上架。還有幣別的設定有問題,在介面上面上架時產品的幣別無法完成」、「當時系統我在幫忙做嘗試的時候,我發現一直有問題,遇到問題我就會去問張先生(按指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然後系統也不是當初水手包裝過的系統,張先生一開始針對我的問題也用心幫我解答,但是我的認知是,並不是完整的內容,我繼續嘗試又會有其他問題出現,但是不是完整的跟水手合作一條龍的方案。」等語處理經過之情節相互吻合(本院卷1第391-392、395-396頁),應堪採據,是尚無從認為淘客已經提出符合系爭契約約定之帳號密碼,應可確定,而就此部分亦未據淘客提出證據以為證明,是淘客主張已將ERP系統軟體暨一年期使用權限交付等語,尚難作為淘客主張有據之認定。
⑹況且,系爭契約所約定服務規格包含代為購買所選定軟體程
式,亦包含提供蝦皮網路商店之開店諮詢課程等等輔導服務,此由淘客法定代理人於114年2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主張略以:「(水手提供的平台內涵為何?)有課程學習,還有軟體一年期之帳號密碼使用權,軟體包括好賣產品評估、貨源…契約分成兩個區塊,特定軟體的一年期使用權限,以及特定軟體的教學諮詢」等語(本院卷1第398頁),足見淘客即非單純提供ERP軟體帳號密碼即可達成契約應履行義務,且就系爭契約其餘軟體程式部分,淘客均未提出證據證明其已交付予上訴人,自亦無從免除其依系爭契約應盡之義務,是上訴人主張:淘客迄未交付系爭契約所載之軟體程式及輔導服務予上訴人等語,即非無據。
⑺就系爭契約所約定軟體程式之履行方式部分:就系爭軟體程
式之帳號密碼之交付,淘客以其不會取得水手交付給上訴人之帳號密碼,而係由水手直接交付,不然會有帳號密碼洩漏之疑慮,此部分屬水手與上訴人間履約關係等語以為主張,但是,本件系爭契約為淘客與水手聯合推出之契約方案,且為淘客與上訴人所簽訂,並非水手與上訴人簽訂,淘客自應就其履行契約部分提出證據以為證明;其次,淘客如何交付購買軟體使用權限(即系爭契約所載軟體程式之帳號密碼),並保障帳號密碼之安全性,乃係其履行方法之選擇,屬於淘客交付義務之內容,並非淘客義務之免除,更無從以此認為淘客就交付部分不用負擔舉證責任,尤其,上訴人並無從就「未交付」之消極事實舉證以為證明,亦足佐據;是淘客前揭答辯,尚無從採據,附此敘明。
㈣再者,就系爭契約性質、約定服務規格實際履約狀況部分,
亦據證人李佩勳證稱:「(曾任職淘客?)我不是任職在淘客公司,我只有在這案子有實際參與了解推廣,推廣時間為2022年4、5月左右到2023年…(淘客銷售與水手聯名輔導在蝦皮開店電子商務服務?)有。這就是我推廣的服務。服務內容為在台灣蝦皮網頁可以開店,可以從大陸下定出貨一條龍完成,含物流金流」、「(推動服務的流程步驟?)一開始我們有四位到淘客的臺北辦公室做專案的了解,還有直接和大陸那邊的窗口聽他們服務內容的說明,去了幾次有被告知張先生那邊會提供名單,由我們這邊做電話的開發,開發的互動推廣專案,讓案子能夠推廣」、「(有銷售淘客水手服務給上訴人三人?如何提到這服務?)我跟梁小姐(按指梁秀麗)分享,然後梁小姐跟兩位朋友分享…我說的滿多的,我是直接分享說我們自己沒有貨源或是物流,現在有一個機會可以自己在蝦皮開店,只要有一個系統就能夠成為店家,從一家到10家,甚至是跨國店家,你要不要一起了解看看,我自己覺得很不錯」、「(在LINE曾詢問可以自己在大陸水手網站加入課程,為什麼要跟你們購買這服務?)有。因為當時有去查詢水手自己的網頁上也有提到直接跟大陸那邊買自己開店,但是窗口就是要直接跟大陸水手那邊,淘客是台灣公司,大部分台灣人還是會擔心說如果大陸那邊業者跑掉等不安全的狀況,如果有一個台灣公司可以居中幫忙連絡也比較放心,如果自己跟水手也可以,我記得那個價格比較低。應該是說水手自己網頁也有開放直接跟他們做交易,直接跟水手交易價格比較優惠,臺灣淘客價格比較貴…」、「(合約有一項一次性費用的課程學習項目『台灣團隊線下培訓』服務?)這服務是當初張先生有提到透過台灣跟水手購買開店服務,跟我們購買的會員可以到台北辦公室看線上課程的內容或跟我們業務做詢問,讓店可以開起來」、「(從簽約後加入各別微信群組,遇到問題可以採取步驟?)原則上加入微信群組後就是跟群組的講師做詢問,或是跟我做詢問,我會LINE張先生詢問再答覆…(收到詢問問題後處理步驟?)能回答的我會直接做答覆,如果我不清楚的地方我會LINE張先生,再把張先生的回答傳達給上訴人三位」、「(加入群組到上課過程?)加入之後有一位大陸講師就提供課程連結,都是線上課程,大陸講師還會提供一個EXCEL表單,讓我去講銷售的商品。」、「(在2023年3月某天告知,發現課程連結已無法使用,講師微信也沒有回應?)是。(有說淘客老闆已經知道?)是。因為當時我身為淘客的監察人,張先生因為監察人續聘的文件,到我住家找我簽名,他當時告訴我水手的窗口連絡不上。所以是當時知道的。我當時是擔心課程沒有辦法持續上課,當然就會影響到開店的進度,我知道你們三位課程都還沒有上完,我有問張先生這個問題,張先生說課程部分不用擔心,張先生之後會提供連結讓上訴人把課程上完,張先生說請我跟你們三位說不用擔心,他會去找替代方案,協助大家把店開起來」、「(代購合約內容有審視過並討論過再做推廣?)我在推廣前沒有看到合約,是上訴人三人確定購買這個服務之後,我拿到合約我有看,合約是張先生交給我的」、「(有代替上訴人詢問淘客關於課程或軟體使用問題?)有,印象中有詢問淘客商品上架在ERP系統上沒有辦法順利將商品上架,課程針對商品確定好之後,去中國的網站上搜尋你想要的商品然後直接放在ERP系統上,但實際商品無法上架。因為水手提供的課程已經不敷使用…軟體使用部分除了ERP上架外,發現上課使用介面與軟體的介面並不一致,導致商品無法順利上架。還有幣別的設定有問題,在介面上面上架時產品的幣別無法完成」等語,有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按(本院卷1第384-396頁),因此,系爭契約不僅包含軟體程式部分,尚且包含開店諮詢、課程教學等輔導服務,則淘客既未交付軟體程式之使用者帳號密碼,亦未提供所約定之輔導服務,使上訴人在蝦皮網店上架販賣貨品,並未提供課程資訊,則上訴人主張:淘客未能履行系爭契約內容之軟體程式,以及未提供輔導服務,淘客應負擔債務不履行責任等語,自非無據。
㈤又淘客雖以「系爭契約到期日既為112年6月6日,淘客及水手
對上訴人之履行義務即於112年6月6日到期終止…上訴人於112年11月8日合約已到期後始寄電子郵件原證4欲解除系爭契約,系爭契約因期限屆滿而消滅即無從解除契約」等語,以為答辯,而系爭契約固記載「合約期間:2022/06/07-2023/06/06」等語(原審卷第19-27、75-83頁),但是,系爭契約係上訴人向淘客購買水手軟體程式及輔導服務,而淘客並未完成交付軟體程式,已如前述,而就輔導服務部分,係對於軟體程式實際應用於開店過程之輔助,即應於取得軟體程式後方能依約提供,則就契約所約定上述期限,自應以取得軟體程式後,方為得請求輔導服務之時,始得以開始計算;其次,本件淘客迄今仍然未將系爭契約所約定軟體程式交付予上訴人,已如前述,而此已逾越系爭契約所記載112年6月6日之期限,則倘若仍將期限解釋為至112年6月6日即已終止,則無異於使淘客可以藉由遲誤不交付軟體之方式而使期限屆至,而取得契約利益卻無須負擔契約義務,顯與系爭契約目的不符,並有顯失公平情形,顯非適當;況且,上訴人於112年3月間已發現淘客提供之水手講師上課聯結無法使用,亦無契約所訂開店系統帳號密碼而無法登錄,以完成開店上架物流,並已將此通知淘客,然淘客遲至112年7月17日始告知改用easyboss系統,而淘客回覆之時間即已經超過期限,而且使用該系統需要自行尋找物流,亦與系爭契約採一條龍(即含採購上架出貨收貨)之目的不符,非可認屬系爭契約之履行,據此,均無從認為淘客已完成輔導服務,亦無從為契約之期限認定;是系爭契約所約定期限,自應由淘客完成交付軟體始得以開始計算,則淘客主張:其履行義務即於112年6月6日到期終止等語,自屬無據。
㈥另外,淘客雖然提出其與水手間之交易文件,以及中國信託
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匯出匯款賣匯水單、廣州樂翻天科技有限公司外幣匯款信息、轉帳記錄、被上訴人與廣州樂翻天林成浩對話訊息截圖等文件(本院卷2第59-75頁),並以此主張淘客已經支付款項,而代購系爭契約所約定軟體程式等語,但是,淘客匯款金額與上訴人給付金額並不相同,而淘客亦未提出與水手進行代購交易之契約文件,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為佐據,並無從證明該款項與上訴人於系爭契約所約定軟體間之關聯,自無從為其有利之認定,應可確定;況且,淘客就系爭契約所應盡契約義務,並不僅只有代購軟體程式而已,而係包含提供開店諮詢課程教學等輔導服務,就此部分更未據淘客提出證據以為證明,故淘客主張:其已向水手代購系爭契約所載之軟體程式,業已完成履行契約義務等語,尚乏其據。
㈦就上訴人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已給付價金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
⑴經查,本件上訴人主張淘客未交付系爭契約所約定之水手軟
體程式,而水手已經停業無從再提供,且淘客亦未提供完整諮詢輔導服務,以達成在Shopee蝦皮網店上架販賣貨品,更未提供完整課程資訊供上訴人觀看學習,則其等透過證人李佩勳向淘客反映此等情事,淘客法定代理人則尋覓easyboss免費軟體程式提供予上訴人使用,然該免費軟體程式因為無法達成系爭契約所定之一條龍處理流程,而經上訴人提出全額退費要求,堪認上訴人業已向淘客為催告之意思表示,因此,上訴人主張淘客有給付不能之情事,並經催告後據以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淘客返還其已給付價金,即非無據,應予准許。
⑵次查,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依給付不能之規定主張解除契約,請求淘客返還其已給付之價金,為有理由,已如前述,而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13年3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審卷第51頁),則上訴人請求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梁秀麗、許碧純、蘇靖雅分別請求淘客返還其已給付之價金59,800元、59,800元、99,800元,及均自113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將原判決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三、四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部分: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0元(680元+2,320元)、上訴裁判費為4,010元(3,480元+530元),而本院為廢棄原判決,並准許上訴人之請求,則就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部分(合計7,010元)即均應由淘客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五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0條、第463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蕭清清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亭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