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424號上 訴 人 潘潔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丞翎、陳金鶴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應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貳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因被上訴人黃丞翎另案在監執行,上訴人乃預納新臺幣(下同)1542元之提解費,以提解被上訴人黃丞翎於到庭進行訴訟程序。惟嗣無提解之需,上訴人即無庸繳納提解費用,本件上訴人繳納之訴訟費用有溢收情事,爰依其聲請裁定予以退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靖崴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