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60號上 訴 人 李函娟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複 代理人 陳思默律師
鄭羽翔律師被 上訴人 鄭政超訴訟代理人 陳博璿
伍建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匡偉
法 官 梁夢迪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60號上 訴 人 李函娟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複 代理人 陳思默律師
鄭羽翔律師被 上訴人 鄭政超訴訟代理人 陳博璿
伍建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匡偉
法 官 梁夢迪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