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簡抗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抗字第72號抗 告 人 黃文恭即 被 告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謝樹府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14年8月7日對於本院於同年7月30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113年12月30日發布施行、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林志洋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簡 如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