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保險簡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訴訟代理人 曾子寧被 上訴人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訴訟代理人 楊家易
黃姝嫚律師黃薌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9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保險簡字第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4年5月21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蒲心智
法 官 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