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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保險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保險字第56號原 告 徐源徽

劉美辰徐愷蔚徐碩駿吳怡慧被 告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瑞(JULIA RUI ZHENG)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原告所主張其等簽署之起訴狀附表1保險契約之保單條款即安聯人壽享樂多變額萬能壽險(104)第42條、新趨勢變額遞延年金保險(104)第36條均約定:「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保單條款可稽。而本件系爭保單之要保人即原告住所均為桃園市,足見就上開保單所生訴訟,兩造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金等
裁判日期:2024-06-27